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及人員數量等;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不全,未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與評價的,或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未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未提出對策措施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析與評價不正確的;評價結論和對策措施不正確的;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